******有限責任公司:
2020年9月22日,你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綏芬河邊境經濟合作區(qū)規(guī)劃十路東、規(guī)劃九街北B-7-5地塊200******有限責任公司年產50萬㎡復合實木地板項目,約定開工時間:2021年6月1日。
上述宗地存在未按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》約定時間開工,滿二年未動工開發(fā)建設的情況,根據調查結果和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》(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)的規(guī)定,認定上述宗地為閑置土地,閑置原因為企業(yè)原因造成閑置土地。根據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》第十四條,未動工開發(fā)滿兩年的,可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。
******有限責任公司年產50萬㎡復合實木地板項目20080.13平方米土地使用權,請你單位自本決定書下達之日起30日內,到綏芬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,交回土地權利證書。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,我局將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。
******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******資源局
2026年1月19日
來源:******資源局
撰稿:孫文韜
校對:石婷
一審:王平
二審:劉勇
三審:李玲
責任編輯: